央广网济南1月9日消息(记者桂园)《山东省属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近日发布。山东省国资委相关官员表示,山东“细则”在国家《意见》基础上进行了适当放宽,一是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试点的基础上,对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允许纳入试点,二是鼓励省属国有企业新上项目、新设企业与外部投资者、项目团队共同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按照这个“细则”要求,本次试点企业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此90%以上的外营业收入和利润需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对于员工持股的范围和额度,“细则”中提出,参与对象应为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及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业务骨干,主要以货币出资为主,持股总额度原则上不高于改制后企业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改制后企业总股本的1%。“细则”提出,实施员工持股后,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企业总股本的34%。而对于股权流转机制,则要求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
(文章摘自2017年1月11日《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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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