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国资委、财政局、金融办、证监局联合印发《关于本市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首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方案提出,上海市将遴选5-10家企业开展首批试点。 首批混合所有制试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文件精神,稳妥有序推进上海市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首批试点工作,方案提出,试点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主业应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原则上不低于10%,且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健全,董事会运作规范高效;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应来源于其所在出资监管机构一级企业的外部市场。上海明确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此外,上海市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得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未纳入试点的国有控股企业,不得自行组织实施员工持股。金融、文化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国企混合所有制试点
上海国有资本运营研究院秘书长罗新宇表示,此次上海出台上述方案,是对国务院国资委等相关文件的具体落实,是国企员工持股试点的“地方版本”,观察方案相关内容,上海市此次出台的方案对员工持股试点企业的要求较为严格,上海将谨慎推进相关试点工作。“上海版”国企员工持股试点方案的出台,将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的纵深发展。
(文章摘自2017年1月20日《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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